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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两癌”贫困妇女救治实施办法
石首妇联 2014-8-22 16:05:50 
  各乡镇办区,市直各单位:
  为提高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的早诊早治率,提高广大妇女健康水平,建设幸福家庭与和谐社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人群全市“两癌”贫困妇女
  二、治疗定点机构1、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2、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向上转诊的定点医院为荆州市中心医院。3、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要开设“绿色通道”,减少入院程序,明确治疗流程,及早进行治疗。
  三、流程及办法
  (一)救治流程1、“两癌”筛查确定患病人群。2、进入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3、若需转诊者,由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开具相关转诊手续,患者持转诊证明书和《石首市“两癌”患病妇女治疗绿色通道就诊登记卡》到荆州市中心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二)救助办法普通“两癌”患者一般报销流程:
  1、参加新农合的“两癌”患者在本市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住院的,总费用按70—75%的比例进行补偿;在湖北省省级重大疾病救治医院住院的,总费用在定额(限额)内按70%补偿,超过定额(限额)的执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疾病补偿政策 。
  2、新农合补偿后,“两癌”患者年度合作医疗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8000元以上的,年度进行二次大病医疗保险补偿。自付8000—30000元部分,补偿50%;30000—50000元部分,补偿60%;5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70%。
  3、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两癌”患者,符合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在一级医疗机构、惠民医院或惠民服务窗口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4、将“乳腺癌”、“宫颈癌”纳入22种重大疾病进行报销。贫困“两癌”患者救助流程:经过普通报销流程后,仍然自费负担重,并能提供贫困证明的农村患者或城镇无职业患者进入石首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范畴。
  四、相关部门职责
  1、妇联组织:(1)镇、村妇联组织:广泛宣传、及时组织患病妇女进行筛查、救助,组织填报《石首市“两癌”患病妇女治疗绿色通道就诊登记卡》及《石首市“两癌”贫困妇女医疗救助申请表》。(2)市妇联:会同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王飞担任组长,明确各部门职责,办公室设在市妇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复核《石首市“两癌”贫困妇女医疗救助申请表》;积极争取省、市妇联项目资金扶持,对患病妇女的治疗进行帮扶;建立随访机制,不定期对患病妇女的治疗及救助情况进行访查。
  2、卫计部门:(1)市卫计局:做好机构确定、“两癌”检查项目实施、进展通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并及时对受助贫困患病妇女开展救治,做好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补偿协调,指导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开辟救助“绿色通道”等工作。(2)市妇幼保健院、市人民医院:开辟“两癌”治疗“绿色通道”,按照《湖北省开展提高农村宫颈癌、乳腺癌患者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卫办发[2011]165号)及本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救治。
  3、人社部门: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两癌”患病妇女,按《荆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荆政发[2008]28号)和《关于调整荆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的通知》(荆居险[2009]4号)的规定享受待遇。对城镇低保“两癌”患病妇女实行“大病关爱”救助机制。(1)在市人民医院、中医院、二医院等惠民医院住院无“起付线”,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线”1000元封顶。(2)门诊检查费用每年度3000元以内报销60%,门诊放、化疗费用报销60%。(3)享受居民医保大病二次补偿政策。(4)“两癌”患病妇女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治疗范围,每月定额300元,报销60%(300元以内的门诊费用报销60%,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4、民政部门:按《石首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石政规[2010]5号)和《石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石首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6号)的规定对申报救助者进行审核和救助。(1)享受城乡低保的“两癌”患病妇女在实施合作医疗补偿(医疗保险报销)和二次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后,按核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60%予以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8000元/年。(2)享受农村五保的“两癌”患病妇女在实施合作医疗补偿(医疗保险报销)和二次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后,按核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70%予以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8000元/年。
  (3)提供贫困证明的农村“两癌”患病妇女或城镇无职业“两癌”患病妇女一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疗费用的15%予以救助,救助金额上限为8000元/年。
  5、财政部门:负责及时申报财政补贴资金,并做好市级配套资金,按联席会议审核确认的检查人数和检测项目严格按照资金程序审批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过程接受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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