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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小解读(四)
石首妇联 2015-4-3 0:14:50 
  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从1954年我国将男女平等写入宪法,到2012年十八大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成了从“政府的承诺”到“立法的确认”再到“执政党意志”的全方位“认证”。
  2015年,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10周年,也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20周年。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市妇联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穿工作始终,充分利用自身在妇女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政治、组织和群众优势,围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助推妇女发展等重要内容,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活动,男女平等观念已深入人心。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确定了基本国策的适用范畴和目标指向,主要包括:
  1、要在承认和尊重性别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男女平等。
  2、要将保障妇女实现发展的权利放到突出位置。只有让妇女拥有了更充分的发展权利、机会和资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3、要给予妇女必要的政策倾斜与保障,并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和阶层妇女的发展要求。
  4、要重视妇女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重视挖掘妇女的人力资源,使她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5、要鼓励妇女在与男性的合作与协调发展中实现平等。
  6、要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妇女发展与男女平等问题。经济增长不等于社会进步,社会进步不等于妇女发展,不能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来代替妇女发展。必须通过法律、政策、教育、舆论等手段,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解决妇女平等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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